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服务行为,提升服务质量,保障会员权益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》等法规及本会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对会员、行业及社会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。
第三条 服务承诺遵循“公开透明、公平公正、高效便民、诚信守法”原则,接受民政部门、会员及社会监督。
第二章 承诺内容
第四条 服务质量承诺
1.专业高效: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、培训、技术支持等服务,确保响应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(紧急事项即时响应)。
2.收费透明: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标准收取会费及服务费,不得违规增设收费项目或变相收费。
3.公平公正:会员权益一视同仁,不因企业规模、地域等因素区别对待。
第五条 信息公开承诺
1.服务内容公示:通过官网、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服务项目、流程、收费标准及办理时限。
2.政策信息共享:及时发布行业政策解读、法律法规变动等信息,每年至少组织2次政策宣讲会。
第六条 廉洁自律承诺
1.禁止利益输送: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,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礼品、宴请等不正当利益。
2.保密义务:对会员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严格保密,未经授权不得泄露。
第七条 社会责任承诺
1.行业自律: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,制定并发布行业服务标准或公约。
2.公益服务:每年至少开展1次公益活动(如行业标准普及、弱势群体帮扶)。
第三章 承诺主体与实施
第八条 承诺主体
1.协会自身: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机构签署《服务承诺书》,并向社会公开。
2.分支机构:分支机构开展服务须以协会名义承诺,不得擅自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服务承诺。
第九条 服务实施规范
1.标准化流程:制定《服务操作手册》,明确服务事项、办理流程、责任人员及办结时限。
2.服务台账:建立服务档案,记录服务对象、内容、结果及反馈,保存期不少于5年。
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
第十条 内部监督
1.定期自查:每季度对服务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自查,形成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。
2.违规处理:对违反承诺的工作人员,视情节采取警告、调岗、辞退等措施;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。
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
1.投诉渠道:设立投诉电话、邮箱及线下受理窗口,投诉处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。
2.满意度调查:每年开展会员满意度调查,公开调查结果及改进措施。
第十二条 外部评估
1.第三方评估:每年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,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报告。
2.民政监督:主动配合民政部门监督检查,对指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并提交报告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,修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